大道明德,笃行扬权

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发布日期:
2024-10-21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2024年10月18日,由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承办的主题为《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的第四期培训在洛亚培训中心顺利举行。本次培训由我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军律师结合其实务经验对刑事案件庭审中发问的相关法律规定、发问的目的、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升方法等进行分享。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刘军律师是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在刑事辩护的专业领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期讲堂由青工委秘书长姚青律师担任主持人,律所高级合伙人谭慧仪律师、郝洁律师、刘明鸿律师以及所内三十余位律师、实习人员参与了本次培训,现场座无虚席,参与人员热情高涨。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培训中,刘军律师首先用林肯的“月光辩护”引出本次培训的主题,并依次从以下四方面作了分享:

      1、相关法律规定;

      2、发问的目的;

      3、发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4、发问的方式及提升方法。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刘军律师提到,刑事庭审中发问的目的主要是将证实己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点引起法官的重视,使得法官围绕该点进行审理,从而发现真相。有时庭审发问也能起到安抚当事人,为其提供情绪价值的作用。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刘军律师结合其过往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律师在发问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如庭前未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不清楚主要问题方向、辩护人角色错位、诱导式发问、“无追问”发问及重复性发问等。而要提升自己发问的“水平”,一方面可以在庭前熟悉案卷、厘清案情、制定辩护方向,对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充分沟通,告知庭审注意事项,制作发问提纲,预判其他辩护人的发问问题;另一方面在庭中应关注公诉人的补充讯问和法官的讯问,当出现漏洞应尽快补充发问,及时“填坑”补缺,并对违反规定的讯问或发问及时提出反对等。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在最后的现场提问环节,谢碧葵律师向刘军律师提出疑问:在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作了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却提出无罪观点,这种矛盾会不会影响辩护律师的职业发展?


刘军律师认为应具体情况具体看待,如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陪同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除非在办案过程中找出了新的材料能够证明被告无罪或罪轻,否则辩护人不应“出尔反尔”;相反,若不是辩护人陪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则因辩护人有独立辩护权,作无罪辩护是没有问题的,但辩护人也应提前与当事人沟通其做无罪辩护的原因。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


刘军律师在本次培训中的分享让本所青年律师对于刑事庭审中的发问环节有了更深的认识,有利于提升青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专业能力。未来青工委将秉承初心继续开展培训,为拓宽青年律师职业视野、发展青年律师专业技能注入强大动力,为洛亚律所未来的稳健发展奠定基石。


第28期:刑事案件庭审的发问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