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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任跟踪、骚扰?三招教你维权!

发布日期:
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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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潘文静律师

人们常说“分手见人品”,恋爱中的人们往往是当局者迷,所以当一个人陷入一段感情的时候,不一定能看清对方的人品,而当其置身事外以后,才会看清对方的为人。


笔者在咨询时发现,不少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当事人,她们与前任分手后均遭受相同的烦恼,即前任不厌其烦的跟踪、骚扰、纠缠、索要钱财等行为,对她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下面我们通过三个案例来探讨一下如何应对被前任骚扰、跟踪等问题(以下案例均由真实案例改编,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被前任跟踪、骚扰?三招教你维权!


案例一:

A女士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单人宿舍。A女士与杨先生分手后,杨先生每天蹲守在宿舍及单位门口,跟踪A女士、窥视A女士的所有行为,并且时不时出来截堵、拉扯A女士,甚至杨先生还在深夜闯入A女士的宿舍。此外,杨先生用A4纸打印了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部分事情经过,派发给A女士的同事、朋友。杨先生做出这些不当行为本是希望与A女士复合,但可想而知,结果适得其反。

 

案例二:

B女士与陈先生分手后,因陈先生不断地骚扰,B女士不得已报警处理。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明确约定:B女士将陈先生赠送的贵重物品归还给陈先生之后,陈先生不得再骚扰B女士。协议签署后,B女士当场向陈先生归还了物品。但仅仅过了几天,陈先生又继续多次向B女士及其亲友同事等人打电话、发微信、发短信、发QQ信息,要求B女士返还恋爱期间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项。

 

案例三:

C女士系某事业单位的职工,与黄先生分手后,黄先生不断地向C女士本人及其家人、领导、同事等人通过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实施严重的骚扰行为,声称C女士“出轨”、“当小三”、“道德败坏”等不实言论。此外,黄先生经常蹲守在C女士的单位门口,截堵C女士的领导,要求领导及单位对C女士进行处分。

 

被前任跟踪、骚扰?三招教你维权!


可见,生活中确实存在很多极端的人,因为对分手不满,或者极力要求复合,或纯粹报复对方,而做出很多极端的事情。如果不幸摊上这种事,每天深陷在对方制造的阴影中不见天日,律师教你三招,在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条件下,积极应对。

 

一、善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摆脱跟踪、骚扰行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实践中,家庭成员应作扩大解释,同样适用于已分手的情侣之间。因此,如果像案例一中A女士那样,需要摆脱杨先生不厌其烦的跟踪、骚扰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裁定禁止杨先生对其实施跟踪、骚扰行为。

 

二、巧用涉刑事案件或涉治安管理案件的震慑力,逼退敲诈勒索行为、侮辱诽谤行为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案例二中,B女士已经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陈先生仍通过频繁骚扰B女士及其亲友同事的手段,向B女士索要钱财,涉嫌敲诈勒索罪。


所谓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案例三中,黄先生捏造事实、通过微信或短信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人散布关于侮辱诽谤C女士的谣言,严重影响C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诽谤罪。


此外,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以公开淫秽视频或照片等隐私进行威胁的,在微博或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表不当言论贬损他人人格的,情节尚不足以达到刑事犯罪,但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受害一方当事人可选择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先行提醒和警告,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发生在分手情侣中较为多见的是侵犯名誉权及隐私权的行为,此时,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结语:

相遇是缘分,最后希望大家能够好聚好散,在一起时彼此珍惜,分开后能够坦然面对,理性对待失恋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