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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与大S登上热搜,家事律师的吃瓜姿势,了解一下...

发布日期: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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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潘文静律师

近日,汪小菲与大S因家事再次登上了热搜。


据媒体报道,因大S再婚后汪小菲未履行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不再支付她的生活费、抚养费等费用,至今累积欠超 500 万元台币(约人民币 114 万元),因而向中国台湾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汪小菲发文回应,表示:' 我对孩子毫无保留!过去一年的汇款记录我都有,只是我现在不想再给他们交电费了...... '


随后,汪小菲又晒出了汇款记录,并称:' 只是作为一个男人,他们结婚了,我不想再给这个家付电费了!司机,阿姨,都是我们在开工资,孩子的钱学费,生活,一分没少......'


根据汪小菲晒出的付款记录显示,汪小菲每月需要向大S支付家用(指大S及子女日常开销费用)、家用备用金(指定额抚养费)、瑞士租金(指子女在瑞士读书的租房费用)、房贷、子女就读注册费、学费、社区管理费、电费等费用。


S妈则回应,双方离婚时明确约定了生活费、房贷、司机工资等生活开销均由汪小菲承担。


最后,大S通过律师声明也表示,“......种种皆由小菲与我双方同意,并具法律效力的法院调解书为证......”

 

也就是说,汪小菲与大S离婚是通过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该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的。显然,在大S再婚后汪小菲对调解书的内容反悔了。

 

汪小菲与大S登上热搜,家事律师的吃瓜姿势,了解一下...


作为一位家事律师,吃瓜必须要有正确的姿势。生活中,也有很多当事人咨询我们,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反悔怎么办?下面我们根据我国大陆的法律规定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法院诉讼离婚及民政局登记离婚。其中法院诉讼离婚时,可以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也可以由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条款作出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判决书及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民政局登记离婚的,由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经民政局登记备案,在离婚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但离婚协议书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离婚后一方反悔的,能否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协议生效后,一方仅能对财产分割条款反悔,并有权请求撤销。有关费用承担及债务承担等条款不在撤销权的范围内。另外,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是另一方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实生活中,要证明欺诈、胁迫情形是非常困难的,何况离婚协议书系经过民政局备案登记的,这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是极高的。因此,能够撤销的可能性极低。

 

结语

我们不推崇离婚,也不主张当事人轻易离婚,如果婚姻确实无法延续下去,在离婚时确实需要深思熟路、谨慎签字。否则,日后反悔可没有那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