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于某是北京爱迪学校的学生,于某在校期间曾多次对李某实施殴打等欺凌行为。2016年5月4日晚自习期间,李某与本班同学赵某发生口角。晚上十点左右,李某回到宿舍后,于某出于替赵某出头的想法,将李某强行拽到自己宿舍并对其殴打、辱骂、恐吓、扇耳光等,持续十几分钟。期间,学校宿管老师两次敲门查寝,均未发现异常。
李某对此向法院起诉,主张于某的行为给其身体、心理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导致其精神抑郁,为此多次进行心理咨询;北京爱迪学校未尽到保障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之职责,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于某2(于某的法定监护人)和北京爱迪学校支付心理咨询费24000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在此案件中,法院会如何认定各方责任?本文将结合真实案例对遭受校园欺凌后的各维权渠道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肢体欺凌。如暴力推搡、殴打、推挤,暴力威胁性追逐、围堵、吐口水等;
2、言语欺凌。如通过取侮辱性绰号、恐吓、辱骂、骚扰;
3、社交欺凌。恶意排斥、孤立、排挤被欺凌者,或散播谣言、挑拨离间、搬弄是非,不让其融入群体、不让他人与其玩耍,排斥其参加游戏、社会活动等;
4、网络欺凌。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散布谣言、传播隐私;
5、财物欺凌。强行占有、损毁被欺凌者的财物、索要钱财或通过威逼、恐吓方式指使被欺凌者去偷窃、强行占有、损毁其他被欺凌者财物或从事盗窃、抢夺第三方财物等行为;
6、性欺凌。性欺凌不同于性犯罪,是指以性或身体特殊部位为取笑、嘲弄对象,或拍摄、散播、描写令被欺凌者不舒服的与性相关的图片、影像及文字等,或强迫摩擦、攻击被欺凌者身体的特殊部位等行为。
二、欺凌者及其监护人面临的责任承担
在欺凌者为学生的案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同时,在一定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与行为矫治。
(一)民事责任
欺凌者的欺凌行为造成他人身体、精神或财产损害的,将面临民事赔偿。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两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行政处罚
对于侮辱、威胁、恐吓、殴打他人等校园欺凌行为,欺凌者可能面临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1、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或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相关处罚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三)刑事责任
对于后果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欺凌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1、责任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1)绝对无刑事责任:十二周岁以下儿童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2)相对有刑事责任:十二至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十四至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情形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从宽处理或者特殊保护的规定。
(1)从宽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
《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4)不作为累犯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5)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6)附条件免除报告义务
《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三、子女被校园欺凌,家长如何维权?
1、及时向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反映情况,要求妥善处理。
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对欺凌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某诉于某、北京爱迪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本文开篇讲述的李某诉于某、北京爱迪学校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北京爱迪学校的宿管老师曾不止一次查寝,但均未发现异常,且于某在校多次殴打原告李某,可见北京爱迪学校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存在疏漏。另外,在事发后的处理上,北京爱迪学校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完全的管理职责。因此,本院认定北京爱迪学校在于某殴打原告事件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对于责任的比例,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于某承担60%的责任,北京爱迪学校承担40%的责任。判决被告于某2(于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李某心理咨询费1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被告北京爱迪学校赔偿原告李某心理咨询费9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欺凌者可以向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主张赔偿的人身损害项目包括: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上述赔偿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健康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后续治疗费等;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除第一项之外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除了经济赔偿,被欺凌者还可以同时请求欺凌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胡某诉李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18年,被告李某伙同其他5人在学生宿舍内无故殴打原告胡某,经法医鉴定胡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胡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李某等6人及其监护人共同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人殴打胡某致其轻微伤,李某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胡某人身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139元。
3、对于严重的欺凌行为,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立案审查。
案例:杨乾平、雷某1故意伤害案
2016年10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杨乾平在镇远县羊场镇信用社门口行走时与被害人罗某1不慎发生碰撞。被告人杨乾平要求罗某1跪下道歉未果。次日11时许,被告人杨乾平、雷方与刘某、欧某1、李治辛(三人另案处理)五人在羊场镇初级中学门口围堵被害人罗某1,将罗某1与其同学罗某4带至羊场镇跳登河附近。雷方踢罗某1胸部使其踢倒在地,杨乾平将罗某1脖子抱住,不让罗某1站起来,五人轮流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踩踢被害人面部及身体、扇耳光、强迫被害人跪地不起等。被告人杨乾平还强迫罗某1唱《国歌》《古惑仔》《征服》歌曲,以对其进行羞辱。经鉴定,罗某1胸部的损伤为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乾平、雷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乾平、雷方及刘某、欧某1、李治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乾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被告人雷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欺凌者因欺凌者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欺凌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欺凌者进行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案例:杨乾平、雷某1故意伤害案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害人)罗某1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本案被告人杨乾平、雷方、李治辛、刘某、欧某1五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2576.97元;鉴定费6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240元;食宿费991元;补课费5700元;资料复印费22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101327.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乾平、雷方、刘某、欧某1、李治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造成了直接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刘某、欧某1、李治辛对罗某1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未年满18周岁,故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判处五名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1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35185.24元。
5、提起刑事自诉
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四、结语
未成年不是欺凌者的“免罚金牌”,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行为需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教育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
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对于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