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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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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刘军律师,姚文靖实习人员

导语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否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呢?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典型案例


A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成立时,股东B认缴出资2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B应于2020年6月18日前缴足上述出资。2017年9月16日,股东B分八笔将共计2000万元款项转入A公司账户,转账附言“投资款”,每笔款项在转入后即时被转出至C公司账户,转出用途备注为“还款”。经查,A公司与C公司无往来业务,且股东B与C公司具有关联关系。2019年7月21日,A公司的债权人D因A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B为被执行人。法院结合案件证据认定:股东B将投资款2000万元转入A公司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至与其有关联关系的C公司,且不能证明该笔款项的合理性,股东B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依法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应在抽逃出资的2000万元范围内,向债权人D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释法


上述案例涉及一种可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股东抽逃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九种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一)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

3、区别于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而无需申请执行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变更、追加规定》)第13条


(二)被执行人为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若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申请执行人还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承担责任范围: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3、《变更、追加规定》第14条


三)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本条特指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形,即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期限已届满。若出资期限未届满,则法院对追加请求不予支持,但以下两种情形除外:(1)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承担责任的范围: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3、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四)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1、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B.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C.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D.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承担责任的范围:抽逃出资的范围内3、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五)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申请追加该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1、本条特指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却未依法完成出资义务而将其股权转让的情形; 

2、承担责任的范围: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

3、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可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1、在此情形下,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被申请追加的股东应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若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承担责任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3、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七)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1、承担责任的范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1条


(八)公司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1、承担责任范围: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

2、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2条


(九)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可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责任承担范围:其承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

2、法律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23条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能否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