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三委托王五在某平台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通过中间人李四进行沟通和发出指令,后账户亏空引发纠纷。张三在刑事控告王五诈骗失败后,向法院提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诉讼。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拟货币投资违背公序良俗”等为由,判定张三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进而驳回了张三要求王五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总计金额达7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洛亚律所律师团队(方芝琳律师、余宇婷律师)代理被告王五,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和证据链构建,成功帮助王五取得免于巨额赔偿的一审判决胜诉结果。本文将结合此案,解析虚拟货币理财纠纷的审理要点及律师实务策略。
一、虚拟货币理财纠纷的特殊特征
与传统理财纠纷相比,虚拟货币理财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地位模糊:我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流通,其交易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导致相关合同可能被直接认定无效。
2、高风险与不可控性:虚拟货币价格受政策、国际环境等影响剧烈波动,投资风险远超传统理财。
3、交易隐蔽性与跨境性:资金常通过境外平台流转,证据固定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
4、委托关系松散:投资者多通过他人或者中间人间接操作,没有书面合同,委托指令的真实性、权限范围易引发争议。
二、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态度
1、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日趋严格,核心规定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2013年12月3日施行):明确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施行):禁止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从事兑换、定价等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2021年9月15日施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依法查处。
2、司法实践倾向:
法院通常认可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但一般会以 “违反公序良俗” 为由否定合同效力,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如挪用资金等情形时,法院会结合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三、法院审理虚拟货币理财纠纷的四大要点
1、合同效力认定
核心依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金融监管政策。
2、资金来源合法性
原告需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证明,“资金来源不明”将影响原告主体的适格性及主张的正当性。
3、委托关系与权限范围
需审查委托是否真实、操作是否符合约定。
4、亏损原因与责任划分
若亏损由市场风险导致,投资者自担;若因受托人挪用或越权操作等受托人存在明显过错的,则受托人可能面临赔偿责任。
四、律师的胜诉策略与工作要点
1、精准定位法律依据
援引2021年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强调虚拟货币投资的非法性与自担风险原则,对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有着本质的影响。
2、构建完整证据链、切割被告责任
(1)保全证据:代理律师在案件委托后,迅速对相关投资平台的交易公证保全,保全了相关的入金记录、交易记录和损益表,证明资金已全部投入且亏损,非自身过错。大部分投资平台数据通常只有半年或一年,上述案件历时近三年,公证保全的证据为王五的胜诉夯实了基础。
(2)保存相关沟通记录:提供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相关指令的沟通记录,一来表明委托人对整个投资操作的知情情况,二来能证明投资的实际决策权主体为委托人;
(3)政策文件:引用国际国内相关虚拟货币投资政策,证明此类投资存在较大的不可抗力。
3、充分利用举证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对原告主张的投资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委托理财的合理性等提出质疑。
五、案例启示与风险防范建议
1、对投资者的警示
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法律保护,切勿通过灰色渠道操作;委托理财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限与风险承担。
2、对从业者的建议
避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中介服务;留存完整沟通记录与交易凭证,防范事后纠纷。
3、对律师的实务指引
事前风控:提示客户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
事中取证:注重聊天记录、资金流向、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固定;
事后辩护:对所主张的事实与证据资料抽丝剥茧,准确界定合同效力及过错责任划分问题,检索相关案例与政策文件支持己方立场。
结语
虚拟货币理财纠纷的审理,本质是法律对金融创新的边界界定。本案的胜诉,不仅得益于律师对政策的深刻理解与证据的周密组织,更反映了司法机关对“风险自担”原则的严格适用。未来,随着监管持续收紧,此类纠纷的胜诉关键仍在于:能否将投资行为与“非法性”“公序良俗”绑定,并彻底切割受托人责任。对于参与者而言,唯有合规,方能避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