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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前妻改随母姓,能够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
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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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郭春玉律师,罗俊乐实习人员

导语:

在我国,极大部分的孩子都是随父姓的,致使“子随父姓”成为了很多人根深蒂固的思想。时代不断发展,社会持续进步,人的思想也在发生转变,那么当今我国在法律上对于姓氏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一个简单案例来进行引申分析。


儿子被前妻改随母姓,能够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吗?


一、案情背景

近日,湖南省韶山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梁某(男)与刘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小梁,离婚时约定小梁由刘某抚养,梁某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梁某在支付了一段时间抚养费后便没有再支付,随后刘某将梁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梁某陈述其拒绝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刘某私自将小梁的姓氏更改为“刘”姓。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某未经过与梁某沟通便私自将小孩的姓氏进行更改确有不妥,但根据法律规定小孩的姓氏即可随父也可随母,并且本案的焦点是抚养费,梁某因小孩被更改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梁某需要向刘某支付尚欠的抚养费56000元。


儿子被前妻改随母姓,能够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吗?


三、问题引发

案例被公布之后,引起了一部分群众的疑问,比如:对于姓氏随父随母的问题有具体法律规定吗?离婚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实际上也掌握小孩的姓氏变更权利?小孩姓氏都被改了,为什么不属于能够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如果对方将小孩的姓氏改为继父的姓氏……


四、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案情及上述相关问题,本律师将分为以下几部分讨论:

一、姓氏要随父还是随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姓氏的问题具有明确规定,小孩的姓氏无论随父或是随母皆是合法,甚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母姓氏之外选择小孩的姓氏。


根据案情,刘某属于小梁的生母,小梁跟随其母亲变更为“刘”姓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具有抚养权是否同时掌握小孩的姓氏变更权利?

200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作出了说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也即是说,离婚后具有抚养权的一方不代表同时具有可以随意更改小孩姓氏的权利,小孩姓氏的变更应当遵从父母双方的一致决定,而最后决定姓氏是否变更或者恢复要取决于公安机关。


回归到本案,梁某反对刘某未经其同意而私自变更小梁的姓氏,有效的解决方法应当是寻找当地公安机关要求予以恢复。

 

三、小孩姓氏与抚养费的关联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可见,对于该问题,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子女的姓氏变更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因此,作为本案的焦点,法院判决梁某支付所欠抚养费完全属于合情合理合法。

 

四、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否可以将小孩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

实际上,这种在大多数人认为极其离谱的的情形,我国法律也具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此问题与前述第二个问题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法律在此问题上不再给予公安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责令恢复”一词更能体现这种情形是不可接受的,而在本律师看来甚至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五、结语

有人认为姓氏属于香火的传承,但我们永远也不可否认的是,即便为孩子冠姓,孩子终将在历史洪流中与祖上相忘于人海。姓名只是一种代号,而不意味着孩子跟谁姓就属于谁,姓氏的变更从来不能代表父子母女关系的切断,也正如一句话“孩子改姓就不是你亲生的吗?”。道德上的道理就如此,如今作为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则更不可逃避。


儿子被前妻改随母姓,能够以此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吗?


六、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