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实务中,若被诉侵权人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的使用、传播被诉侵权照片并标注、使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已被判定侵害著作权。原告再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笔者团队将用亲身办理的案例做如下分析:
二、主要案情
上诉人广东古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艺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茗瑞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茗瑞公司”)、网红(佛山市)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红公司”)之间,因擅自使用与盘子女人坊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发生纠纷。

一审中,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擅自使用其《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不入梨园》等摄影套系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支持盘子女人坊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盘子女人坊公司与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均从事古装摄影业务,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套系名称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悉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擅自使用上述套系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套系名称,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盘子女人坊公司经济损失240,000元及合理费用30,000元。
古艺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逐继续委托笔者律师团队代理其进行上诉。二审时,笔者律师团队提出如下主要上诉及抗辩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古艺公司使用相关套系名称已获得授权
我方提交的新证据显示,古艺公司的股东曾与盘子女人坊公司签订《品牌加盟合作协议》,授权固定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盘子女人坊公司的商标及中国风系列主题经营摄影店。虽然该协议在授权区域上有所限制,但足以证明古艺公司使用相关套系名称并非完全无据可依。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这一事实,错误地认定了古艺公司的侵权行为。
(2)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的商品名称缺乏足够影响力
盘子女人坊公司在一审法院主张的《梦未央》《惹红尘》《妃倾城》《挽青袖》《媚妆》《帝姬》《灵雀》和《不入梨园》的八个名称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盘子女人坊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经过其使用上述商品名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而古艺公司的使用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一审法院认定盘子女人坊公司主张的摄影套系名称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但这一认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方通过详细分析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供的证据,指出其未能充分证明这些套系名称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足够的知悉度和影响力。因此,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存在错误。

(3)盘子女人坊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在盘子女人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他人已在与盘子女人坊公司经营的摄影服务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项目上注册了“惹红尘”“妃倾城”“媚妆摄影”和“灵雀”四个商标,盘子女人坊公司无权主张该四个名称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一审判决确定的24万元赔偿数额以及3万元的合理开支过高
二审过程
在二审过程中,笔者团队充分展示了上述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最终采纳了我方的上诉意见,认定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并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盘子女人坊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而盘子女人坊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摄影套系名称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足够的知悉度和影响力,因此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此外,二审法院还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古艺公司、茗瑞公司、网红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照片并标注对应套系名称的行为属于同一侵权行为,在已认定著作权侵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不应再支持盘子女人坊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同一行为不应重复承担法律责任。在另案已认定古艺公司等公司侵害盘子女人坊公司著作权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又支持盘子女人坊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有所不当,导致认定有误,二审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笔者团队成功为当事人推翻了一审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三、律师释案
通过本案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以下几点:
首先,商业活动中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著作权等。即使存在授权协议,也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的范围和条件。
其次,在认定商品名称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和关联性,避免主观臆断和片面认定。
最后,对于同一侵权行为,不应重复承担法律责任。在著作权法已经提供充分保护的情况下,不应当再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规制。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天平再次向我们展示了公平与正义的力量。在市场竞争中,除了创新与创意,还需要对品牌影响力的持续投入与维护。同时,当法律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合理选择维权路径,避免重复追责。商业竞争应以诚信为本,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正如法谚所言:“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