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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离婚时还能要回彩礼吗?

发布日期:
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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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姚青律师,黄梓然律师

导语

彩礼是人们缔结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当事人生活条件的不同,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给付的数额普遍较大。有的家庭为了能满足女方彩礼要求,不得不四处借款,债台高筑。本期我们来聊聊彩礼给付后,如果双方离婚,在哪种情况下我们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结婚登记后,离婚时还能要回彩礼吗?


一、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19日,原告岳某与被告陈某依法登记结婚证。婚后因二人夫妻感情不和,在共同生活了不到一年后,被告陈某便回娘家,二人一直处于分多聚少的日子。2021年7月2日,二人离婚。二人结婚前,原告一家通过媒人分三次向被告给付彩礼8万元,“三看”1 万元,订婚钱5000元。此外,原告岳某给被告陈某购买了两金(项链和戒指)和手机,共计1万元及大量的烟酒和衣服。原告一家为给付此钱,向亲朋大量借款,该借款至今没有还清,给原告一家造成生活困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1)彩礼数额的认定; 2)彩礼是否应当返还;3)返还彩礼的数额。



二、法院认为

1、关于彩礼数额的认定

彩礼一般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其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它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风俗习惯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双方往来中主动给予对方的衣物、小额礼品、红包或酒席开销等不能认为是彩礼,应认定为赠与。综上,本案彩礼范围应为礼金8万元,“三看”1万元,订婚钱5000元,共计9.5万元,以及由被告陈某保管的两金(白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


2、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岳某与被告陈某虽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方为缔结婚姻,给付被告方彩礼9.5万元,与当地农民年人均收入相比,属较大数额的支出,客观上给原告方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故原告方要求被告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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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应当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

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收受彩礼的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实际生活情况和因给付彩礼对给付方生活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确定。本案原告岳某与被告陈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且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酌定由被告方共同返还原告方彩礼现金45000元及白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


结婚登记后,离婚时还能要回彩礼吗?


三、律师

1、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以及返还主体不仅仅局限于缔约婚约的男女双方,还可能是男女双方的父母等,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1]


2、彩礼返还金额的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实践中针对的是双方未登记结婚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若未婚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如(2022)浙02民终319号: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11个月,判决返还73.5%的彩礼金额;(2022)京01民终2404号:未登记结婚但是办理婚礼以及共同生活居住8个月,判决返还约55%的彩礼金额;(2022)赣10民终1577号:未登记结婚但是共同生活10个月且女方流产,判决返还42%的彩礼金额。


3、关于彩礼金额的确认举证

彩礼的支付均在男女双方及其家人内部交接,很难提供直接证据,因此应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事实存在的合理性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实践中主要的证据类型包括转账记录、双方聊天记录确认和证人证言等。


P.S.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二十、 人民法院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时,应将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列为原、被告, 如果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并非存在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人民法院可以将彩礼给付人或者接收人列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