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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发布日期:
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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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梁小凤律师,唐静颖实习人员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网络主播是在“互联网+”的新形势下,随着共享经济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职业,随着网络直播产业的繁荣发展,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发生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首先都需要解决一个前提问题,即法律关系的界定。其中,最容易发生分歧的就是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果网络主播传媒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将适用《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各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通常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一、案例

主播A与某MCN机构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主播A成为该MCN机构独家签约主播,合作期间MCN机构为主播提供直播设备、直播场地、直播账号等,主播A在指定直播平台上每月直播不少于28天,每天直播不少于六小时,直播内容为销售产品,主播A按销售额计取提成,提成比例为该MCN机构确定。在合作了半年后,主播A单方解约离开公司,公司拟以违约为由要求主播承担违约金,但还没等公司向主播A主张权利,公司便已收到了主播A劳动仲裁的材料,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等。


MCN机构跟主播A明明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为什么会涉及劳动关系的认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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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中法院如何审视对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

直播行业中,主播和MCN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一直存在争议,而且不同地区的法院认定也存在差异。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院不会仅凭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来认定关系性质,而是会根据实际履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来确定法律关系的实质。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会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生产资料来源、MCN机构业务范围等方面来进行甄别,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会是法院着重考虑的因素。


人身从属性体现为主播在按照双方合同履约时,对MCN机构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即主播在收益分配上的话语权大小及MCN机构对主播收入的控制力;生产资料来源即直播设备、场所由哪一方提供;MCN机构业务范围即法院会考察主播的履约内容是否为MCN机构的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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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播与MCN机构之间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

根据以上标准,回看案例,主播A的直播平台是该MCN机构所指定,且MCN机构为其提供了直播设备、直播场地、直播账号等,即MCN机构提供了生产资料。与此同时,该MCN机构对主播A的直播时长有所约定,如果此时MCN机构对普通员工的管理制度直接适用于主播A,主播A受MCN机构严格管理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履行请假手续等,另外主播A收入的提成比例为该MCN机构确定,那么该案件中极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


因此,案例中的MCN机构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即使主播A单方解约跳槽到其他直播平台,MCN机构也无法依照合作协议主张违约金,反而有可能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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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MCN机构应如何避免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网络主播与MCN之间不具备从属性的一般认定标准为:(1)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不固定。(2)无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3)公司未对创作内容严格限制或干预。(4)主播没有保底收入,或者保底收入并非主播收入的主要来源。


因此,MCN机构如果不希望与主播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应减少对主播直播内容的强制性要求,避免要求主播遵循公司制度以及固定主播的直播时间、地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体现主播对直播内容的自由选择权以及主播的收入由个人直播水平来决定。



五、结语

如果MCN机构在签约及与主播的实际履约过程中处理不慎,即使协议内特别明确为合作关系,但在实际履约中存在从属性时,双方也极有可能被认为是劳动关系,那主播就可以在解约时无需支付违约金,甚至还可能要求MCN机构按劳动关系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相比较而言,合作关系对MCN机构更为有利,建议MCN机构在签订协议和实际履约过程时征询律师等专业人士的意见,除了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签署以外,更重要的是把握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管理”或者“合作”方式和尺度,避免把合作关系管理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