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自由恋爱后结为夫妻,于2018年4月15日生育女儿。后因感情问题,双方于2021年6月开始分开居住。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女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男方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若干元。
男方辩称:女方主张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经济来源必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双方是处于分居还是同居的状态,分居期间抚养女儿的费用属于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
二、法院观点
关于男方是否应对双方分居期间女方单独抚养女儿作出补偿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确认2021年6月即已分居,期间由女方直接抚养女儿,且该段时间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经济相对独立,基于公平原则,从该月起至本院作出判决时,男方应按本院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对女方进行补偿。因女方确认在分居期间男方曾支付3000元女儿抚养费,故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即王某甲还应支付若干元。
三、律师分析
上面这个案例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判决支持要求另一方应当适当负担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更有利于保护多尽抚养义务一方的权益,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本身的内在要求。
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是一种法定义务。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讲,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分居和离婚行为涉及的仅是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影响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履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障。
而在现实中,应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责任,甚至会拖延离婚。毕竟离婚后对方如不支付抚养费,就可以根据离婚协议书起诉,或根据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只要拖着不离婚,分居期间不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前只能一个人默默承担孩子的支出。那么,多尽抚养义务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呢?在离婚诉讼可以追回吗?
对于下列情形,夫妻一方可向另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分别财产制的,且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足额支付了孩子的抚养费用;
(二)虽然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分居期间双方各自管理自己的收入,且均是由一方用自己的收入抚养孩子,一方实际个人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出、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另一方对家庭经济没有任何付出。
总结一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关键在于两点:
一是分居期间的财产状态是否相对独立,夫妻财产界限是否明确;
二是进入分居状态直至双方离婚期间,未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支付过孩子所需的合理的抚养费用。
最后,奉劝一句。应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如果想逃避支付抚养费责任,不妨看看上面的案例,未必逃得了!既然早给晚给都得给,何必徒增对亲情的伤害和探视的障碍呢?不管双方的婚姻何去何从,双方始终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都应该最大程度在孩子面前保留体面,至少应该依法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