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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讨要说法却被物管人员掌掴,如何进行维权?

发布日期:
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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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梁小凤律师,林凡律师助理

前段时间,一则“珠海女子就房屋漏水讨要说法却被工作人员掌掴”的视频,引起网友热烈讨论。视频显示了一女业主因房屋漏水问题与物业公司沟通时,被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打了脸部一巴掌。珠海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将涉事人员带离调查。经调查,该男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经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业主出钱购买房屋,物业与开发商本应当多为业主的利益考虑,服务于业主。但在该事件中,物业面对业主讨要说法,竟以暴力的方式拒绝沟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其中的打人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难以逃离法律的严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日常生活中不幸遇到了该事件业主的类似遭遇,应该怎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求得赔偿呢?


首先,如果被打了没有危及生命,第一选择应该是报警,如果受伤严重,报警的同时应当及时就医。既然报警了应该把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保存好,作为报警的证据有助于后续走法律程序。


其次,如果受伤了,应该做伤情鉴定。由派出所开具伤情检验单,到医院检查并由医生将伤情写到伤情检验单上,再到派出所开具鉴定部门的委托书进行伤情鉴定。


法条链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最后,维权通常是先由公共机关先进行调解,可以在这个环节尽量沟通出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上费用产生时应当保存好相关的单据和文件作为证据);若调解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商品房普及以来,房屋漏水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轻则带来不必要的清洁成本、影响房屋美观和质量,重则可能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业主应当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权呢?

 

一、维权第一步——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

·业主维权最首要的就是保存好证明漏水发生以及漏水带来损失的证据,应该在漏水发生时对漏水情况以及漏水造成损失的情况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方便后续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维权第二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在做好房屋漏水相关证据的收集后,应根据漏水的部位查找原因,确定漏水的责任人。如果肉眼无法确定,可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

1. 漏水是由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的,业主应该怎么维权?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适用保修制度,房屋漏水的保修期限一般为5年。房屋在保修期限内漏水的,业主可以请求开发商进行保修,开发商拒绝保修的,业主可以自行寻求第三方的保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可请求开发商承担。


法条链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2)如果漏水问题非常严重,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并已经影响正常居住的,业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房屋因日常使用或装修不当而漏水,由谁来承担责任?

若是因为业主日常使用耗损而造成漏水,业主应当及时进行整改,避免祸及他人,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是装修公司装修不当造成的房屋漏水的,业主可以请求装修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水管正常老化造成的房屋漏水,由谁来承担责任?

水管老化造成漏水的部位为公共部分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责任人或物业进行维修养护,或者通过物业向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房屋漏水由楼上住户造成的,业主如何维权?

房屋漏水由楼上住户造成的,由造成漏水的楼上住户承担责任。多人原因造成漏水的,由大家共同承担责任,能分清各自责任大小的,按照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不能分清各自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业主有权请求造成漏水的邻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责任,要求其解决漏水问题,赔偿漏水对自家带来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 如果房屋尚未交楼,是否可因为漏水拒绝收楼甚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包括: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等情况。这里需要区分情况,如果漏水严重,已经达到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了,则可以拒绝收楼甚至解除合同。但如果漏水并没有达到严重程度,比如个别角落少许渗水,则只属于房屋质量瑕疵,不能以此拒绝收楼,收楼后可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法条链接: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