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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餐厅“开瓶费”、“包间费”被罚?看看这个!

发布日期:
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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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高级合伙人梁小凤律师,曹逸敏实习人员

导言:不少餐厅在设置“开瓶费”、“包间费”时被处罚,而有些餐厅却安然无恙,这中间的界限在哪里?本次我们选取了两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法官对于这类争议的处理思路,在此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案例分析


1.何某某与码头故事火锅店因“开瓶费”、“包间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2月16日,何某某带着自购的酒水到张某经营的锦江区码头故事火锅店的包间就餐。结账时,码头故事火锅店以何某某选择在包间消费并自带酒水为由,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执意收取了50元“包间费”和30元“开瓶费”。后何某某起诉张某,要求退还“包间费”及“开瓶费”。该火锅店的服务员詹某称“已在何某某消费前向何某某口头告知了自带酒水应支付服务费30元以及包间就餐应支付包间费50元”。何某某称詹某说的不是事实,自己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支付的“开瓶费”和“包间费”。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故何某某与张某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中,收取“开瓶费”的部分无效。同时,码头故事火锅店设有大厅和包间,张某应对在包间就餐应享有的服务以及收费标准向消费者作明确的提示和告知,由消费者决定是否选择在包间消费。仅凭服务员的单方证词,不能证明张某已向何某某履行了收取包间费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何某某的知情权。故双方就“包间费”的收取未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收取“包间费”是张某的单方行为,该合同关系并未成立。遂判决张某退还何某某“开瓶费”30元和“包间费”50元。


3、简析

本案法官的裁判出发点是餐厅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案件中火锅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前告知消费者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其作出的事先声明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包间费”的收取并未达成双方合意,合同关系也就不能成立。


2. 刘某诉成都优客餐饮包间费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刘某到成都优客餐饮处就餐,期间从大厅更换至“V6”包间,随后又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结账时,成都优客餐饮收取了包间费380元,事后刘某要求成都优客餐饮退还包间费。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包间的就餐环境和设施明显优于大厅,消费者支出的包间费实际是为使用包间、接受包间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消费者也可以自行选择在包间或大厅消费,经营者收取包间费并无不可。同时,本案中的刘某从大厅要求更换至“V6”包间,随后又更换至“V13渔舟唱晚”包间,就餐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而经营者设置的菜单中最后一页标注了包间费的收取标准,收费标准的字体字号明显突出于其他文字,结合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在提供包间服务前经营者已告知消费者包间的收费标准。在明知包间收费要求的情况下,刘某仍选择在包间消费,表明双方已就收取包间费达成合意,包间费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的内容之一,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故驳回了刘某退还包间费的诉请。


3、简析: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刘某要求退还包间费的诉讼请求。可以发现本案与第一个案件相比,餐饮经营者对包间费的收取在多方面做出了醒目提示,一方面,包间服务环境的设置与大厅有显著差异,消费者可以明显感受到其中的区别;另一方面,餐饮经营者在菜单上用突出字体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出了提示,消费者在点餐时便能够注意到包间的收费要求,认定经营者履行了告知义务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

 

二、结论

 结合以上两个案件,不难发现收取开瓶费、包间费存在着有效与无效的黑白界限。


不能收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判断餐饮经营者设置的格式条款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准在于:该条款是否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而餐厅未经消费者同意便擅自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无疑是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收费被认定违法甚至被处罚的可能性很高。

 

能收 ↓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餐厅不能收取“开瓶费”、“包间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此处应当理解为消费者有权选择饮酒或不饮酒、包间就餐或大厅就餐,而不是消费者有权选择饮用自带的酒水、在包间消费而无需支付任何对价,毕竟饮酒的人相比单纯用餐的人需要经营者提供更多的服务,如提供分酒器、醒酒器等,也需要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如酒后的照看义务、餐品安全风险的承担等,而包间服务与大厅服务的区别更为显然,包间的菜品往往要优于大厅菜品,就餐环境更为安静,餐厅提供服务也更为及时,据此,餐厅收取“开瓶费”、“包间费”亦有其合理之处。

 

如何规避处罚?

1、在提供服务前经营者应当明示告知消费者收费标准,消费者不同意支付时不得强制收取;


2、除在提供服务前由服务员主动提醒告知收费标准外,在菜单等纸面材料上也应当做出醒目提示,电话沟通需要保留录音,以防争议产生时无法自证;


3、在收取费用后,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否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比如收取开瓶服务费的时候,除了开瓶服务,提供相应酒杯、冰块和其他附加用品等,让消费者感受到确有所服务,不仅可以消除矛盾,还可以作为收取服务费的合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