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明德,笃行扬权

Virtue and Practice,Rights and Benefits

家事|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日期:
2022-09-27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李婉君律师

恋爱伊始总是不乏甜蜜和美好,在恋爱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互相赠送价值不等的财物,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当事人却有可能会因财物的返还意见不一而诉诸法院。近日,一则婚恋财产纠纷相关的新闻登上微博热搜。


家事|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同事张女士2017年相识,不久后正式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张女士五次流产,刘先生先后向张女士转账4万元、彩礼8万元。2021年双方分手,刘先生以没领证为由要求全额返还12万元。

 

裁判观点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张女士多次流产身心遭受创伤,转账多为生活花费,存在混同情形无需返还,判决张女士返还彩礼1.5万元。

 

律师分析

看到上述案例,或许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4万元无须返还,彩礼最终返还的金额是1.5万元,下面我们结合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恋爱期间已经给出的财物,给是已经给了,但到底是“借给”还是“送给”?给的时候有无附加条件?也就是说,给付财物的意思表示会影响给付财物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认定为借贷还是一般赠与或是附条件的赠与呢?什么情况下会支持返还呢?


一、借贷

如果钱仅仅是借给对方的,那么作为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偿还的,相应的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主张借贷关系须证明存在借贷合意,例如:备注借款、曾要求对方还款等。


二、一般赠与

原则: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而相互给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极为常见。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如果没有明显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视为一般性赠与。在这种前提下,在给付的当时就已经达到了增进感情的目的,因此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例外:

1.被“小三”,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要求返还。

2.有配偶者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婚外情对象,系无权处分,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配偶可请求认定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返还。


在判断是否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畴”时,要结合当事人自身的经济状况、当事人自身的消费水平和习惯、财物价值的大小、为对方支付费用金额的高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当地的风俗和消费习惯等综合判断。


举个例子,几万块的金额对一般年轻人来说可以算是比较高了,毕竟都好几个月工资了,但对于思聪来说,给女友几万块,就符合其消费习惯了,就倾向于认定没有超出“日常人情交往”的范围了。


因此,对“日常人情交往”的标准的判断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被认定为一般赠与,判决无须返还的常见情形:

1.在具有特殊意义的时节(如跨年、春节、情人节、七夕等)赠送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赠与“520”“1314”“666”“888”等包含表达爱意或祝福的特殊金额的金钱;

2.使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物品指定对方为收货人;

3.给予他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购物、套现等;

4.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

5.给予对方的生活帮助等。

 

三、附条件的赠与——彩礼

一看赠与财物的价值大小。赠与大额财物,例如车辆、房屋、钻戒、黄金等,尤其是超出其自身经济能力的情况,一般应认定具有结婚的目的,具有彩礼性质。


二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订婚的合意或事实,如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给钱是有很强的目的性、指向性,可以视为“彩礼”,如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要求返还。

 

总的来说,在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恋爱关系进展、给付财物金额的大小、给付财物的时间、给付财物时的背景、给付财物的密集度、人情往来的常识等情况认定和判决。但正如我们提到的这个案例,不管是认定为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法院在判决返还时一般会酌情扣除双方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部分,例如共同就餐、旅游、房租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