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建球
黄建球
主任、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

14401200410260712

专业领域:

复杂争议处理、工程建筑、城市综合开发、政企合作、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企业合规


Email:hjq138@tom.com

电话:020-38559215

传真:020-38673550


教育背景:

亚洲城市大学工商管理博士

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兼任职务(部分):

1.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研究生校外导师

2.韶关市人民政府/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法律顾问

3.原国家发改委/湖南省发改委/中国政法大学基础设施投融资专家库 法律组专家

4.广州/北海/韶关/肇庆/湛江/江门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5.广东省律协第十二届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6.上海济邦工程咨询公司、广州市国际工程咨询公司 专家委员

7.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听证员

8.广东应用科技学院 校外导师


个人简介:

黄建球律师曾在全球500强央企任职逾8年,在企业工作期间,参与了国内外众多基础设施项目招投标、投融资等工作,并负责企业法律、合规、职务犯罪和资质、工商事务管理等,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工作有较深的理解。


作为执业律师后,黄律师先后为中交集团、中建五局、广州建筑集团、广晟集团、广东省动物检测所、上海建工集团、万科广州公司、韶关市政府等单位以及港珠澳大桥、佛山地铁等项目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也为美利化妆品集团、润昌化工、纳爱公司、苗姿科技公司、江南理工教育学院等知名民营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黄律师近年办理了许多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刑事案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迅速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佛山地铁建设沿线损害赔偿案,成功为委托人减损过千万元;深圳某公司与东莞某园区购房案,通过省高院再审为委托人挽回过千万元损失;韶关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建筑总包单位合同纠纷系列案,在总包不配合收尾工程和验收的情况下,经诉讼判总包应配合验收,为后续结算争议奠定基础,预计为委托人减损过亿元人民币,且为类似案件作了良好的示范;广州市黄埔区某A贪污、侵占、滥用职权一案,经发回重审,由原判17年6个月改为7年;原广州公安系统某领导受贿、玩忽职守一案,黄律师经研究认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说服嫌疑人不认该罪名,后观点获法官接纳,最终仅以受贿轻判;佛山某公司涉嫌知识产权侵权案,公司高管多人被江苏公安采取羁押强制措施,黄律师团队经分析后认为案件存疑,应按有利于嫌疑人处理,向办案机关提交数份法律意见,并赴当地与公安机关交涉,委托人次日被取保候审,律师团队在该案中专业水平获得公安机关和报案人的一致认可。


黄律师还为中铁建成都公司、韶关市政府、乐昌市政府、华南理工大学校友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省及广州市律师协会等讲授基础设施建设与争议解决、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预防、行政复议法、工程项目风险防范、TOD开发等方面课程,专业水平获得高度评价。


经办案例(部分):

民事争议处理

1.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再审阶段,由广东省高院改判,为客户挽回1200万元经济损失;

2.梁某与广州某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裁决开发商根本性违约,向客户返还5600余万元购房款及赔偿经济损失;

3.上海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为客户挽回1000余万元经济损失;

4.中交某某有限公司等与佛山某某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推翻了诉前的鉴定结论,客户免于近700万元的经济损失;

5.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与东莞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仲裁审理,裁决总包方应支付300余万元工程款、质保金;

6.金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在一审判决金某某败诉的情况下,作为其二审代理律师进行上诉,经本律师取证、说理,最终二审法院支持全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为客户挽回1000多万损失;

7.郭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被证据突袭的情况下,抽丝剥茧梳理近千页的银行流水,最终法院判决全部债务无须我方当事人承担,为客户挽回4300余万的损失;

8.韶关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等系列案,标的约1.5亿人民币。施工单位不配合验收,原一审认为配合验收涉及多个行政单位职权,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委托本律师介入,案件发回重审,判决要求施工单位配合验收;

9.惠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系列案,标的约5亿人民币,代理广东省高院二审;

10.佛山某工厂并购案,代表买方与卖方全过程争议处理,最终胜诉并执行到位。

 

刑事辩护

1.叶某涉嫌的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等,发回重审。经本律师努力,由原判17年6个月改为7年;

2.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律师介入二审辩护,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免予执行死刑;

3.广州建业大厦大火中涉及的职务类犯罪案,检方起诉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本律师经分析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意见,仅认定受贿罪;

4.经办的广州新中国大厦开发商涉嫌的故意伤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等罪,被判处缓刑,影响较大,各媒体多次报道;

5.邝某涉嫌诈骗罪(根据涉案金额起点刑期10年以上),本律师经分析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观点获法庭认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2年9个月;

6.吴某涉及的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400多万美元),经申诉,由广东省高院减刑4年;

7.詹某涉嫌贪污罪、非法拘禁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容留卖淫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六罪,一审被判处17年8个月。本律师介入二审辩护,指出大量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二审采纳本律师意见,发回重审;

8.田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起刑点为5年,经本律师研究认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最终改判赌博罪,刑期由5年降为9个月;

9.谢某涉嫌行贿罪,情节严重,原量刑建议为5年以上,本律师根据对新法颁布时间的掌握与对案件的研究,为客户争取到按照新法裁判,减少2年有期徒刑。


论文著作(部分):

1.2023年《离婚案件中的网店分割问题研究》,收录于广东省法学会论文集,并获优秀奖;

2.2021年《PPP项目合同的性质及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研究》,发表于广州市仲裁委公众号;

3.2018年《十九大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政要点解读》,发表于《广州外商投资企业商会》;

4.2016年《律所管理的八大法宝》,发表于《广东律师》、《律新社》及《杭州律师》;

5.2014年《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律师地位比较及启示》,发表于《法制与经济》;

6.2014年《由广州某大厦大火案再论玩忽职守罪》,发表于《学理论》;

7.2009年接受《中国改革报》记者采访,发表采访稿《基础设施投资新机遇,BOT项目投资―陷阱还是馅饼?》;

8.2006年《BOT项目投资在中国》,发表于《时代创富》。